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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

2006-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促进廉政建设,努力压缩财政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为财政开支的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如事业收入等)购买大宗物品或劳务,统一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集中保险;
    (3)机动车辆定点加油;
    (4)消耗的复印纸、打印纸、书写纸、传真纸实行定点供应;
    (5)购置机动车辆、计算机及其网络工程、空调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高档音像设备、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其他物资、5万元以上修缮、大宗建材物资、大宗印刷、办公用具、教育仪器、医疗设备以及公费办会、接待等;
    (6)其他。
    第五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设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购物登记和组织招标、竞标,监督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凡规定范围内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其支出项目市财政一律不予拨款,凡擅自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物品的单位,其会计主管人员及会计人员一律不予报销,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购物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单位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物品,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物登记,其购置的物品应为经财政批准的预算内外收支计划中安排的项目,否则不予登记和购置。
第八条    各购置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办理购物登记手续,并填制“政府采购物品登记表”。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物品登记总量和种类相机组织招、投标,统一采购。


第三章    定点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单位,其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机动车辆加油以及消耗的复印纸、打印纸、书写纸、传真纸一律实行定点供应。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优质服务、确保质量、公平竞争、竞价定点”原则,确定定点单位。同时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服务质量低劣的定点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集中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单位,其机动车辆一律实行集中保险,统一确定保险险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保险公司,在国家费率的基础上,竞价确定有关保险收费标准,被保险人及其相关人员实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不变,保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于赔偿完结后将回执复印件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五章    招标与竞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各单位所需购置的物品和所需提供的服务,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计划,据以确定招标时间,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凡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物品,一律采取二次招标的方法。第一次是入围招标,在前来竞价的所有单位中选择几家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高、售后服务较好的经营单位,中标入围取得销售资格;第二次是实质性购置招标,由入围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物品规格、型号、款式、质量要求等再行报价,最后择优确定供应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地方产品。公证机关参加并监督开标的全过程。


第六章    结    算


    第十五条    各购物单位在收到供货单位商品后,将发票、验收凭证连同合同送至政府采购中心,其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货单位,进行货款结算。使用财政资金的由预算内划转,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由预外办直接扣款。
    第十六条    有关集中保险、定点服务的款项结算,依据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应遵循“优质服务、程序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能,廉洁自律,防止自身的腐败,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