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南通日报》、新浪启东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中国工程招标网等媒介发布。依法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可在新浪启东网或市招投标信息窗发布信息。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公告必须经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报名条件、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六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3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信息)应同时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发布且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所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条 在招标公告发布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
违规行为记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5〕5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把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制订的《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违规行为记录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