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含医疗器械、下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是我市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上述交易活动均应进场进行。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市政府决定,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受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招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各项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订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三)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五)建设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负责对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的职能部门应派员进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对有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并接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的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阅资料,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提供。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测评考核。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或职能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在收到投诉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在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活动过程中,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转让文件、出让文件、谈判文件以及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送至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应对有关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并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核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或所有投标人被否决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国有(城镇集体)产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等方式。以协议方式进行国有(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的,应按规定对交易标的及其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有其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可以对政府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的产生及其成员构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启东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4〕8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启东市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