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首 页 > 政策法规 > 启东政策文件

关于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2009-04-0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加强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9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财政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200811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

关于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

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财政局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09年3月)

为加强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供应商、工程投标企业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和其他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

凡拟在启东进行投标的各潜在投标人必须向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递交企业入库资料,同时需提供一份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并承诺在今后的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将对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进入“启东市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在今后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中将逐步实行免审直接入围制度。

二、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不良行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借假资质的;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报名后未经许可不参加投标的;有恶意报价行为的;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中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2.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货物验收的;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代理机构转让、出借资格证书或擅自、越级承揽代理业务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质量低劣的;泄露不该泄露的信息,伙同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操纵招投标市场,与他人串通投标围标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5%及以上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权威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3%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签证为合格的;违规收取代理费、监理费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不遵守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干扰其他人评审的;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评标中不能提供真实客观评审意见的;评标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在评审意见中表达的;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有受贿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及运用

对于记入不良行为的企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当协助招标人没收违法违规投标人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同时,还应限制投标人在启东市场的准入资格。

1.对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暂停其在本市三个月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和代理、监理的准入资格;对有二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暂停其在本市一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和代理、监理的准入资格;对有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暂停其在本市三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和代理、监理的准入资格。

2.对被投诉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按时处理而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泄露有关重要信息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因串标围标、借假资质等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以及其它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查实一次暂停其在本市三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和代理、监理的准入资格。

3.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次以上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的处理。

4.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曝光台、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不良行为记录中的记录超过处罚年限的,予以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曝光台、信息网站上删除;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经监管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后,可减轻处罚。

五、附则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的通报、处罚等情况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