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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实施办法

2009-04-0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政府

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9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实施办法》,已经200811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09年3月)

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集中采购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凭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执行通知书,由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按采购程序、采购规范进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凭市财政局开具的分散采购执行通知书,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情况记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台账。

三、定点采购

(一)办公耗材、设备采购

1.采购范围。包括硒鼓、光盘、墨盒墨粉、U盘(移动硬盘)、显示器、打印头等办公消耗用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的小额项目采购(具体由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

2.供应商确定。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即只要通过资格审查,即可成为定点供应商。

3.最高限价确定。根据江苏省同期同类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并结合市场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研究确定最高限价,定期进行公布。

    4.采购形式。由各单位落实责任人员自行向定点供应商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询价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5.采购监督。监管部门制订具体的监管办法,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二)纯水采购

    按资质认定的办法,公开招标选定纯水定点供应商。最高限价由相关监管部门经市场调研确定后公布,最高限价可根据市场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采购单位自行按质量好、服务佳、价格低(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供应商并商定具体的价格。

    (三)印刷采购

    按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和最高限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印刷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按印刷供应商的印刷资质和特色,结合自身的印刷需求,与供应商商定印刷标准与价格。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印刷项目采购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四)公务用车

1.车辆采购。根据市财政局开具的政府采购执行通知书,由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集中采购或由采购单位自行通过市场询价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车辆装饰装璜。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各单位自行选择相应供应商采购。

3.车辆保养维修。凡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的一律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超过保修期的购置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车辆,原则上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其他车辆一律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定点修理厂由单位自行择优选择。

凡车辆需要进行大修的,车辆单位须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自行择优选择定点修理厂维修。

    4.车辆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招标后新增车辆由使用单位在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5.轮胎供应。按资质认定的办法确定定点供应商,轮胎的最高限价根据江苏省同期同类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确定(具体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公布),单位可自行根据需求选择相关的定点供应商询价商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四、货物验收

为切实加大对验收工作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专门成立政府采购验收专家库和监督人员库,负责协助采购单位的验收工作。采购单位自行验收有困难的,向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可由验收专家协助验收。验收情况作为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