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对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9〕2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建设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的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
实行资格后审的实施办法
(市监察局 建设局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09年3月)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就对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预计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除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等属于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提出申请,经监察、财政、审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鼓励1000万元以上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经招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500万元以内项目报招投标中心审核,500万元以上项目报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同时还需明确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
四、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和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或由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以不记名方式发售。以不记名方式发售的,招标人必须准备足够数量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光盘交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发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现场的详细地点,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潜在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以无记名形式通过招投标中心专用邮箱提出,招标人的投标答疑在招投标中心网站集中发布。
六、资格后审项目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先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审查投标人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的,招标人须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对一般性项目实行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到场投标制度,对重特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经相关监管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可实施由企业法人携建造师(项目经理)到场投标。投标单位未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的,投标前,必须先行办理入库手续。
八、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二天。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需要考察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五天。考察结束,招标人将考察结果交招投标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