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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

2009-03-05

启  东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启检会〔2009〕1号

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

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各施工企业、供应商:

为推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投标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竞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行为记录的建立

对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可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

二、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行为记录的运用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年限,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查询没有年限限制。

行贿行为记录的查询年限为查询日前三年。

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凡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暂停在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6个月以上3年以下。但情节轻微的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凡有行贿犯罪档案的,暂停在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1年以上5年以下。

对有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经会审后取得投标人资格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检察提醒谈话”,被谈话人应当作出廉政书面承诺。

三、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行为记录的管理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从档案库中予以删除。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四、建立投标人资格会审制度

下列招投标活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先由监审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进行会审,会审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或重大政府定点的,或涉及三个以上部门的,或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有重大争议的,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或工程预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会审的项目。

五、附则

监审办公室设于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人员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共同组成。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的通报、处罚等情况在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

外地企业或个人来启东参与招投标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

本通知由监审办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投标单位(人)资格审查表

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二○○九年二十六

主题词:行贿犯罪 查询 通知                          

  报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227日印发 

                                          共印220份

投标单位(人)资格审查表

单   

名   称

单  位

资  质

企   业

业   绩

项目经理

姓    名

项目经理

资    质

政    

面    

性  别

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

业    绩

诚信承诺书

     本申请人(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所递交企业入库资料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可信。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无失信、行贿等问题。

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招投标中心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监审办公室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与

招投标中心

   

   

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本表仅使用于: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或重大政府定点的,或涉及三个以上部门的,或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有重大争议的,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或工程预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会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