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采招发〔2008〕15号
市各政府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果,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启东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启政办发[2006]22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验收工作重申如下:
一、验收主体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人必须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和签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验收人员应根据采购合同,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验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在与验收项目核对一致的货物验收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并在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存查,一份作报销附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签证。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及缺少零配件等情况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反映。
三、验收督查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签定的合同履约,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严禁验收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搞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供应商存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