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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

2007-12-03

    通建工[2007]278号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程。在南通市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遵循此规程规定。  
  一  招标前期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前期工作是指对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1、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形式审查
  1.1审查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⑴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具有三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有同类工程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按建设部89号令第12条及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32号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自行招标材料,进行备案。
  ⑵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及信用手册办理相关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使用“招投标代理示范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方式符合规定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项目注册。
  2、工程初步发包方案审查
  2.1审查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是否具备,审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文件;
  2.2审查初步发包方案中的“拟采用的发包方式”(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正确性及标段划分的合理性,是否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案,制止利用划分标段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以下三类情况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2.2.1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钢网架结构、消防工程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2.2.2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邀请招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2.2.3直接发包。申请人填写“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其中:
  限额以下工程应提供:项目审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造价文件、拟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的复印件和施工合同。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审批制度,经批准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及合同备案。
  非国有企业生产性用房工程不属应招标工程范围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复印件及施工合同。经办人详细核实无误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和合同备案。
  其它情形的直接发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给予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2.3招标工程在监管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可邀请招标的,发放邀请函。
  3、招标公告发布
  3.1审查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齐全
  3.1.1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及地点。
  3.2审查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3.2.1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依法必须发布公告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2.2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是否合理。确因工程技术原因对资质类别和等级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的资格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填报“南通市必要合格条件提高资质(资格)等级申请表”报招标办批准;
  3.3受理审查已发布公告的变更事宜,审查变更内容的合法合理性;
  3.4审查资格预审须知是否齐全、合法;
  3.4.1资格预审须知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审查合格后,在监管系统中予以发布。
  4、投标报名
  4.1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条件和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活动;
  4.2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进行报名登记,是否有不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受理的情况,是否有将合格申请人排斥在外的情况;
  4.3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投标报名的数量、投标报名人名称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姓名等投标报名情况报招标办;
  4.4对投标报名提供虚假投标报名资料及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受理报名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4.5对投标报名截止期后响应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及时配合招标人(代理机构)重新公告。
  4.5.1因选择可选条件,包括提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而使合格投标人少于规定个数的,应要求减少可选条件及降低资质等级要求后重新公告,直至达到规定的报名数;
  4.5.2对前次公告中无提高资质要求也无其它可选条件,重新公告后,响应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达不到3个的,招标人可依法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超过3个的,合格投标人按实计算。
  5、资格预审
  5.1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资格预审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
  5.2以检查、抽查等方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是否有虚假,对有关资格预审中出现的投诉及时查处;
  5.3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报名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
  5.3.1其资料应包括:
  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表或委托书、介绍信;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申请及投标入围人一览表;资格预审须知;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结果通知书;其他需要的材料。
  5.3.2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是否充分;
  5.3.3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了资格预审合格或结果通知书;
  5.4资格预审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的,遵照第4.5条执行。
  5.5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法定最小数,招标人(代理机构)要求减少投标人数量的,可约定抽签办法,根据约定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入围活动,并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超过9个的,方可抽签决定入围投标人。
  5.6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采取“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及南通市建设局、监察局通建工[2006]38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其他项目参照执行。评分排名方法应同资格预审文件一起发放。  
  二  招标文件制作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中期工作是指对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最高限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1、招标文件备案
  1.1招标人(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提交拟发放的招标文件,一般采用统一示范文本,其内容应包括:
  招标文件备案表;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技术数据及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1.2审查招标文件的工期、质量目标是否合理;
  1.3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4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答疑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5审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招标人(代理机构)任意压缩时间,损害投标人利益。
  1.6审查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计价条款是否满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废标条款是否执行统一标准;
  1.7审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否满足工程量清单评标规则;是否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具有倾向性条款的,是否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2、招标答疑备案
  2.1审查招标答疑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2.2受理招标答疑备案;
  2.3监督招标答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2.4对招标答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3、最高限价备案
  3.1审查标底编审单位的资格、造价编审合同、标底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2审查标底编审的依据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3.3审查最高限价设定的理由是否充分;
  最高限价不应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基准值;不在公布目录中的特殊工程,设定最高限价的,应提供详实依据。
  3.4受理并进行最高限价及最高限价通知的备案;
  3.5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最高限价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  中标单位确定阶段工作规程  
  1、准备工作。
  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在开标前收齐所有前期、中期资料,并进行复查;应事前对招标文件及答疑资料进行熟悉,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评标委员会组成
  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合理的评委组成方案,并于开标前1小时内, 在指定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五个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评委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对采用综合因素评标的,技术标中招标人评委的比例也不超过技术标评委数的三分之一;
  2.2业主评委应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并向招标办提供招标人评委备案表;
  2.3监督评委组成是否合理,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接受招投标相关人对评委组成提出的疑义,核实并及时纠正;
  3、开标
  3.1开标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监管人员现场监督;
  3.1.1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受理投标文件;
  3.1.2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后拒绝接受投标书,是否及时开标;
  3.1.3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活动;
  3.1.4对开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更正。
  4、评标和定标
  4.1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
  4.2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4.3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解释的行为;
  4.4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提供政策文件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4.5监督投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的行为,并监督其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要求评委坚持有序讨论、独立打分的原则,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评标活动;
  4.6对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更正;
  5、发布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备案
  5.1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示信息;
  5.2受理中标公示期的投诉;
  5.3受理中标通知书的备案;
  5.3.1核实中标通知书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5.3.2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递交的评标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
  5.3.3核实该工程前期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等前期批文是否齐全;
  5.3.4核实公示期间是否有投诉。
  6、合同备案
  6.1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6.2核实合同条款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定标结果制定,核实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
  6.3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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